2005年4月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怀了宝宝丢了工作
女公务员愤而状告商务部
万兴亚

  原本在商务部供职的一名女公务员,在怀孕期间被解雇,为此愤而状告商务部。日前,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。
  然而,主审法官却在等待20分钟后宣告休庭,原因是,作为原告的商务部原公务员唐女士及其代理人一直未现身。根据相关规定,如唐女士和史律师不能给出令法官满意的迟到理由,此案将被作撤诉处理。
  原告代理人、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史律师在事后接受采访时解释说,他们弄错了开庭时间。但是,对于她和唐女士是否收到法院传票等问题,因为传票上清楚记载有具体开庭时间和地点,史律师却一直含糊其辞,反复表示她和当事人不便多讲,希望能够得到理解,似有难言之隐。
  去年刚大学毕业的唐女士去年8月1日被商务部录用为人事教育劳动司公务员,并签订了公务员录用协议,约定试用1年。此后,在11月份的一次体检中,她被检查出已怀孕。按唐女士的说法,司里有关负责人曾多次找她谈话,明确表示希望她要么打掉孩子,要么离开商务部。2004年12月17日上午,唐女士被告知司里已决定取消她的录用资格,12月21日,她拿到商务部取消她公务员录用资格的文件。
  唐女士认为,商务部有关人士的这一做法,既不符合约定条件,也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。
  唐女士称的法律规定包括:《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》第十条“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辞退:(三)女性公务员在孕期、产期及哺乳期的。”;第三十条“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,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。”
  唐女士认为商务部的这一辞退行动系“公然无视双方约定与法律规定,随意寻找借口,草率辞退,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”
  她要求法院撤销商务部的取消录用资格的决定,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,并索要1元钱精神损失费。
  据悉,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,没有人提出过要求唐女士要么离职要么打胎。该负责人还提出,唐女士怀孕时还在试用期,因此不存在辞退的说法,只是取消了她的公务员录用资格。唐女士被录用时在资料中填写的是“未婚”,怀孕后又向单位出示假结婚证。单位因此认定唐女士品质不可靠,才决定取消录用。
  中国劳动法协会理事、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律师认为,无论是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,还是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,商务部的辞退行为都难脱性别歧视的嫌疑。因为,怀孕和结婚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,用人单位可以作出相关规定,但是不能据此辞退员工。她还谈到,依据国务院颁布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的保护,不论是不是公务员,单位都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而将其开除或者解雇。